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楼**镇**村**号,现住**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岱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出示案件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其妻子刘某某与李某乙存在男女关系,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将李某乙家大门、窗户玻璃、监控设备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财物损失价值为4662元;被告人陈某某还多次用自喷漆在李某乙家墙外喷写辱骂文字且多次在李某乙家门外泼粪便。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到**镇**村李某乙家中,用斧头将李某乙家大门穿铤、门锁、窗户玻璃、大门口两侧瓷砖等物品损毁。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镇**村李某乙家中,用自喷漆在李某乙家墙面上喷涂了辱骂威胁李某乙安全的文字。该案件良庄派出所已对陈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期间,陈某某逃避处罚,2020年1月20日,良庄派出所民警在抓捕陈某某时,陈某某逃跑并自行摔伤,泰安市拘留所因伤情未收押,现行政拘留未执行。
3、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中,将李某乙家大门和门锁上涂抹上了粪便。
4、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中,将李某乙家大门上泼上了粪便。
5、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中,将李某乙家大门上泼上了粪便。
6、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中,用自喷漆在李某乙家外墙上喷涂了侮辱李某乙的文字。
7、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中,用自喷漆在李某乙家外墙上喷涂了侮辱李某乙的文字,并用胶水将大门锁眼堵死。
8、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中,用自喷漆在李某乙家外墙上喷涂了侮辱李某乙的文字,并用斧子将李某乙家的摄像头砸坏。
9、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泰安高新区**镇**村李某乙家中,用斧头将李某乙家外面的摄像头损坏,大门穿铤砸弯,并将李某乙家和李某乙父亲家中大门外面的墙面瓷砖砸坏。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9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孝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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