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廖某甲(已判决)因琐事对被害人罗某某不满,遂产生教训被害人罗某某的念头。2019年7月8日晚,在同案人廖某甲的安排下,由同案人曾某(另案处理)假意邀约被害人罗某某到汕头市金平区**路**门口附近公交站会面,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廖某甲则埋伏在该处。被害人罗某某骑共享单车到达上述地点发现埋伏欲加速逃离现场时,被同案人廖某甲抓住单车,被告人陈某某用双手勒住被害人罗某某的脖子将其摁倒在地。随后廖某甲用拖鞋扇打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罗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罗某某身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提取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廖某乙的证词;
4、同案人廖某甲、曾某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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