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猛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小区**栋**号楼。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以梅市检一部交诉【2020】Z7号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曾某甲(已判刑)、伍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他几个男青年在兴宁市**音乐吧喝酒。期间,曾某甲因付开酒瓶费100元后不服气,要求吧台经理曾某乙打电话给音乐吧老板赶紧过来,不然就要闹事。约两三分钟后,被告人陈某某持砍刀将**音乐吧吧台(收银台)上的物品砸坏。被告人陈某某及曾某甲等人砸完东西后准备离开时,在门口遇见被害人李某某,以为李某某是**音乐吧老板叫来打架的人。曾某甲即上前拽住李某某的上衣,李某某看到曾某甲怀里夹有砍刀就连忙提醒对方认错人了,并挣脱后跑往停在音乐吧门口其阿叔的车边。被告人陈某某与曾某甲及其他几名同伙男子持砍刀追上分别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和用刀砍击,然后乘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音乐吧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352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等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案发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醉酒后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秀霞
检察官助理:彭世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光盘一个
6.谅解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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