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号**房。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误认为其手机被偷窃,遂对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源新街32号门口对出路面附近的未成年人林某烨进行殴打,并多次将林某烨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林某烨右手尾指根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林某烨的父亲林某春闻讯赶到现场进行质问时,被告人陈某某又将林某春摔倒在地,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林某春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破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林某城、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烨、林某春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一轻伤一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永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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