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住址同上。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1时许,杨某某在平舆县**局东居住期间,被酒后的陈某某无故辱骂,陈某某酒后无故踹杨某某家的门,并把杨某某的门和门锁都踹坏;2019年7月24日15时许,杨某某在平舆县铁塔路与华豫路交叉口被陈某某殴打;2019年9月5日17时32分,杨某某在平舆县铁塔路与华豫路交叉口西十米被陈某某殴打;并且2019年9月中旬,陈某某多次无故骚扰、追逐、拦截、殴打、辱骂杨某某,干扰杨某某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工作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处置表;调解协议书一份;保证书一份;谅解书;领条;辨认笔录;
2.证人杜某某、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陶某某、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多次无故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文艺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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