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捕前在平遥监狱服刑(201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9日、10日,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批捕在逃)、王某某(批捕在逃)、哈某某(批捕在逃)四人数次前往朔州市开发区梁郡路畅春苑小区葛某某家索要债务,索要未果后四人用罐装喷漆在葛某某家外墙、楼道以及葛某某的两辆汽车上喷字进行威胁。经朔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的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3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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