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街**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1日晚上23时许,赵某某、冯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街**KTV二楼包厢唱歌,期间冯某某、赵某某在KTV二楼走廊因言语不合殴打同样在KTV唱歌王某甲,将王某甲打倒在地,冲突结束后,王某甲将此事告诉了孙某某,孙某某后找到KTV服务员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已起诉)、姚某某(已起诉)、王某甲等人又到现场就此事质问赵某某、冯某某,并对赵某某、冯某某进行殴打,丁某某、杨某某陪将打架的人群拉开后,与赵某某、冯某某准备离开KTV,在二楼楼梯处,赵某某摔砸啤酒瓶,赵某某、冯某某、杨某某、丁某某走出KTV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韩某某、王某甲等人又追至门口对赵某某、冯某某进行殴打,准备在现场参与打架的王某乙被丁某某拉住,王某乙对丁某某进行殴打,因丁某某说狠话,丁某某又被他人殴打。经鉴定,赵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冯某某、丁某某的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2日8时许,刑警大队北部侦查队的侦查人员经过细致研判,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室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伤情照片、治安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冯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赵某某、冯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燕
检察员 李琦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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