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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外卖派送员,住本市南开区**路**号。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6日、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本市和平区卫津路与电台道交口附近无故滋事,用共享单车砸损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路边牌照号为津******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后挡风玻璃等部位(定损价格合计人民币12809元)及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路边牌照号为津******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等部位(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2444元)并踢踹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路边牌照号为津******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左前后视镜(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174元),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三名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的陈述;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维修履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6.监控录像;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小硕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201****。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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