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某某福),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巷**号。2018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调解处理;2018年5月18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1时许,因王某某与雒某某(16岁)之前在学校内发生纠纷,雒某某便邀约周某某(16岁)等人去帮忙教训王某某。在巴州区红军路师范学校对面一巷子处,雒某某用手打了王某某脸部几耳光就离开现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已判刑)看不惯雒某某一方的人,便想帮王某某报复。陈某某、彭某某、吴某某(作案时15岁)等人追赶周某某和侯某某等人,追至巴州区西华街路口时被告人陈某某将刀交给彭某某,彭某某持刀将侯佳辉头部砍伤。随后,陈某某、彭某某、吴某某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侯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视频监控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提取笔录;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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