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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杨某某、邹某某人在香格里拉市金江镇吾竹村堆满一组望天翼角KTV唱歌、喝酒。3时30分左右,被害人黄某某来到包房内与杨某某聊天时与邹志红发生口角,陈某某便拿了一个空啤酒瓶打向黄某某头部,致其受伤流血。杨某某与KTV服务员李某某送黄某某到金江卫生院就医,后黄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黄某某伤情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黄某某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2.1万元(贰万壹仟元),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丽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0887****;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9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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