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均另处理)在常州市武进区**镇**酒吧门口喝酒,因李某某无故摸了邻桌张某某头发,并与张某某男友邹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对被害人邹某某拳打脚踢,期间李某某持隔壁“等你吧”酒吧门口藤椅砸向劝阻的人员,“等你吧”酒吧老板娘马某某见状上前质问时与陈某某发生揪打,后陈某某脚踹马某某腹部,致其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马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邹某某之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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