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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11时45分许在青岛市即墨区港中旅皇冠假日酒店酒后乘7号电梯至九楼,因其朋友阻止其继续喝酒,随意踢踹电梯门一下,致7号电梯门损坏。经即墨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电梯门价值人民币415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赔偿港中旅皇冠假日酒店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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