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现住赫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4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酒后走到赫某某城关镇夜郎广场蓝梦电器旁边时,王某某呕吐并大声吼叫,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与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二排街吃完烧烤后走到此处,双方遂发生口角纠纷并抓打,陈某某见状跑去二排街“阿牛烧烤”店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现场,赵某用手指着陈某某,陈某某便用菜刀砍向赵某手部,安某走过来后,陈某某将菜刀递给安某,安某便拿着菜刀去追赵某,后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陈某某、安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立新

                              检察官助理 玉茹

                              2021年1月1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赫章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