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71********,汉族,初中肄业,住禹州市**镇**村。因犯强奸罪,1988年3月20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9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五次纠集多人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反映该村村干部经济等问题,期间以上访相要挟,强行向禹州市朱阁镇大墙王村索要人民币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自华
检察官助理:李东阳
二0二0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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