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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男,1968年1月31日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350426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尤某某洋中镇中心街126号(户籍地尤某某洋中镇梅峰村台峰28号)尤某某**镇**街**号**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尤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因同其前女婿杨天春杨某甲之间债务纠纷问题,多次跑到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杨天春杨某甲父亲)位于尤某某洋中镇洋中村湖滨中路115号302室尤某某**镇**村**路**号**室家里故意损坏杨明镜杨某某家门及家里财物并与杨明镜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1.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到尤某某洋中镇洋中村湖滨中路115号302室尤某某**镇**村**路**号**室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家门口,用铝合金铁架将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家的防盗门钉住。后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妻子蔡翠玉蔡某甲到杨明镜杨某某家将铁架拆除。

2.2017年7月9日晚上,在尤某某公安局洋中派出所门口,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手持钥匙打了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一拳,致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眉毛部位当场流血。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因本案被尤某某公安局洋中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

3.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带着铁钉和锤子到尤某某洋中镇洋中村湖滨中路115号302室尤某某**镇**村**路**号**室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家门口,将铁钉钉入杨明镜杨某某家防盗门门锁,致使门锁损坏。

4.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到尤某某洋中镇洋中村湖滨中路115号302室尤某某**镇**村**路**号**室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家里,用手将其客厅茶几掀坏。

5.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带着一根木棍冲到尤某某洋中镇洋中村湖滨中路115号302室尤某某**镇**村**路**号**室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家,将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家中的电视机、电风扇、玻璃门等物品砸坏。经尤某某物价局价格认定,以上被毁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665.01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2019年5月13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某某公安局尤公(洋中)刑罚决字[2017]第0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尤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尤某某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等书证;2.被害人杨明镜杨某某、卞金花卞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翠玉蔡某甲、蔡龙蔡某乙灼、林汶汶林某某、杨增长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活检字[2017]1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尤价认定[2018]52号关于被故意毁坏的康佳电视等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第0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因与他人债务纠纷,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娇

检察员:曾爱梅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光生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xxxx****)。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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