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巷**号,2020年1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与同案人丁某某、柯某某和“某某”(均另作处理)等人途径潮州市湘桥区**路**烧烤店前路段时,刚好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乘坐邱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在该处等红绿灯,后因同案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苏某甲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了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在苏某甲、苏某乙下车与其理论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丁某某、柯某某一起对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进行殴打,并刺伤苏某甲的右腹部,打伤苏某乙的头部。
经法医鉴定,苏某甲、苏某乙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祥歆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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