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敏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和胡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胡某乙的小卖部门口闲坐,被告人陈某某过来小卖部买酒。胡某甲看见陈某某过来后,想起之前陈某某还欠他30元,胡某甲对陈某某说:“快点买一包烟过来抽算数了。”陈某某说:“你也抽烟?”然后从口袋里拿出18元放在胡某甲面前的凳子上。后胡某甲又说:“欠钱不问就不还?”陈某某一气之下便拿起一张红色塑料凳往胡某甲头部打。在小卖部门口抽水烟的蔡某某见状后对陈某某说:“哦哦哦?你也这样打人?”接着,陈某某上前用拳头打蔡某某的胸部,蔡某某遂拿起水烟筒打陈某某的头部受伤流血。这时,小卖部老板娘邓某某过来劝架并叫蔡某某快回家。蔡某某走到小卖部东侧空地处时,被陈某某追上,两人扭打一起倒在地上。蔡某某挣脱后跑到对面公路谭杰村村口的花圈处时,陈某某又追上来用石头打伤蔡某某的头额部,用双脚蹬伤蔡某某的胸部,并用石头打伤蔡某某的左手小臂,导致蔡某某的头部、胸部、左手小臂等部位受伤。后蔡某某跑回到**村的家中,陈某某仍拿着砖头追到**村找蔡某某,并扬言要打死蔡某某。后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和扣押的作案工具水烟筒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九、胡某洲、邓某金、王某强、蔡某、余某兰、陈某玲、余某珠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标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