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婚庆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街道**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栋**号。2009年7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1日凌晨,刘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吧与邻座的客人发生冲突,**酒吧当班的保安李某某、周某某等对发生冲突的客人进行劝阻。在劝阻中,被告人陈某某与保安李某某发生冲突,陈某某对李某某推搡并用双手抓住李某某的右手反扭,致使李某某右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依法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泰山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8万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41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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