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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临湘市**镇清泉居委会养老院拆除重建,陈某乙(另案处理)以该址原系陈氏祠堂为由要求补偿并进行阻工。2014年3月23日,陈某乙在施工现场阻工,用棍子捅工地的梁板,工作人员卢某某阻止,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侄子)接陈某乙电话后,持杀猪刀赶往现场,对卢某某说“搞死你”,并持刀追砍卢某某,卢某某见状跑进仓库拉下卷闸门,陈某甲敲打卷闸门并放狠话让卢某某出来,后陈某甲听说民警赶来逃离现场。

2、201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和喻某某等人因李某乙说要找陈某甲麻烦,在**镇鑫源宾馆殴打李某乙。后李某乙邀集多人将喻某某打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施工承包合同、土地证明、协议、契约等材料、银行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钟某某、李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余某某、喻某某、吴雨昂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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