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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寻衅滋事、吸毒,于2016年3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谌某某(已判决)为强揽本区大潭幼儿园建筑工地土方工程,邀约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决)并让其叫人帮忙扯皮。同日上午10时许,谌某某指使他人故意用车辆堵塞该工地大门,致使工地车辆无法正常进入。随后,谌某某伙同王某某、胡某甲(已判决)到该工地办公室威胁工地现场负责人詹某甲。詹某甲稍有不从,胡某甲持匕首威胁詹某甲,工地员工喻某某等人前来制止。随后谌某某、王某某指使事先约好已在现场的被告人陈某某和詹某乙、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持木棒等凶器对工地员工詹某甲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詹某甲、喻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受伤。后经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甲、喻某某、李某某三人均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三里桥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谌某某、王某某赔偿詹某甲、喻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洋镐把、砍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土方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胡某乙、詹某丙、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詹某甲、喻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谌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胡某甲、詹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到案经过;8.辨认笔录;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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