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途径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厂门口,一时兴起使用钥匙划花停放于此的多部车辆,造成郑某某小车损失5800元、鲁某某的小车损失4380元、陈某乙小车损失3020元、李某甲小车损失780元、张某某小车损失1500元、李某丙小车损失2250元、李某丙小车损失1900元、周某某小车损失2600元、刘某某小车损失2700元、杨某某小车损失1700元,以上损失合计26630元,有定损单据证实。
案件起诉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与以上十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全额给付赔偿款,十名被害人均出具收条及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甲进行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受损情况照片、车辆维修费用报价单、划车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内容为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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