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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街**号**幢**单元**号,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区**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途径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厂门口,一时兴起使用钥匙划花停放于此的多部车辆,造成郑某某小车损失5800元、鲁某某的小车损失4380元、陈某乙小车损失3020元、李某甲小车损失780元、张某某小车损失1500元、李某丙小车损失2250元、李某丙小车损失1900元、周某某小车损失2600元、刘某某小车损失2700元、杨某某小车损失1700元,以上损失合计26630元,有定损单据证实。

案件起诉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与以上十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全额给付赔偿款,十名被害人均出具收条及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甲进行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受损情况照片、车辆维修费用报价单、划车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内容为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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