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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60********,汉族,高中文化,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关义章,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下午16时至晚上22时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和卢某某等人先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王某某家里喝酒,后又一起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发耀酒店喝酒,整个过程陈某某大概喝了半斤的白酒。当天晚上23时许,醉酒的被告人陈某某回到其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的**,因发现其公司电费较高,怀疑旁边的海南**贸易有限公司(**厂)偷电,于是拿着一根用于拉电闸的绝缘棍到**厂附近的变压器下,妄图将该公司断电。正在**厂内帮邢某甲检修机器的韩某某发现后,立刻上前阻止,陈某某便用手中的绝缘棍殴打韩某某,韩某某被殴打后,立刻用双手与陈某某争抢绝缘棍,俩人各持绝缘棍的两端后相互用拳头殴打。这时,陈某某的员工邢某乙赶到现场,发现陈某某与韩某某在互殴,邢某乙就上前劝说和阻止,后韩某某就往**厂外的公路方向逃跑,陈某某紧追十几米后没看见韩某某了,就和邢某乙返回**厂机器房处坐在椅子上。过了一会儿,陈某某持绝缘棍随意打砸该处的饭桌、椅子、碗筷和电饭煲等,在打砸过程中,陈某某酒后重心摔倒在地。随后,何某某、关某某、邢某丙等人来到现场劝说陈某某,但陈某某却扬言要打他们,关某某和邢某乙害怕了就往外跑,后又返回劝阻。接着,陈某某又持绝缘棍去打砸不远处的被害人邢某丁的黄海派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造成了该车前挡风玻璃、前机盖、前右叶子板和车顶均有不同程度的毁坏。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被告人陈某某打砸的黄海派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的损坏价值为1780元人民币。被害人邢某丁不服该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经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被告人陈某某打砸的黄海派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的损坏价值为3930元人民币。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被告人陈某某打砸的电饭煲一个和瓷碗三个的损坏价值为3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海派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邢某甲、韩某某、邢某乙、何某某、关某某、邢某丙、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乐价证认字[2020]第55号、琼价证认字[2020]第5号、乐价证认字[2020]第246号;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厂处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为43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神标

书 记 员:魏德天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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