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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M1********,港澳居民居住证号810000196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1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鲤城区刺桐新村内车辆停放问题,先后三次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随意划伤停放在刺桐新村内的小汽车,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划伤被害人林某某所有的大众牌小汽车的左前叶子板、左前门(经鉴定,损害价值人民币500元)。随后,又划伤被害人曾某甲所有的奔驰牌小汽车的左前门、左后门(经鉴定,损害价值人民币1978.6元)。

2.2020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划伤被害人曾某乙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的左前门、左后门(经鉴定,损害价值人民币483.2元)。

3.2020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划伤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奔驰牌小汽车的左后门、左后叶子板(经鉴定,损害价值人民币4662元)。随后,又划伤被害人杨某某所有的思域牌小汽车的左前门、左后门(经鉴定,损害价值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被抓获。后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香港居民身份证、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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