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0********,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1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到**乡**村宝子烧烤店内无故滋事,辱骂他人,滞留时间长达近一小时。
2019年5月13日13时许,在**乡鸿兆超市门前马路上,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故意逆向行驶与车牌号为冀H2****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发生碰撞,后陈某某下车无故将面包车的前风挡玻璃砸碎。
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故到**乡**村街里公路上,肆意拦截过往车辆,再将安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冀HM****的厢式货车截停后,又躺在车头前的公路上打滚、骂人。并将厢式货车的后视镜、雨刷器掰掉,后又持撬棍追逐并欲殴打安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艳华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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