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7********,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2019年7月1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2时许,在迁安市财富中心格林豪泰酒店一楼大厅内,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故用凳子将酒店的人证查验一体机、热水壶、手机、岫玉白菜等物品砸坏。2019年4月16日,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验一体机、热水壶、手机等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845元。2019年7月24日,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岫玉白菜损失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陈某某损坏格林豪泰物品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河北正驰商务有限公司(格林豪泰酒店)物品损坏清单、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旅客住宿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格林豪泰酒店被损坏物品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岫玉造型摆件损失前价值及现值的价格评估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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