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庄**乡,现住曲阳县庄**乡**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崔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高某某等人在曲阳县恒州镇**饭店二楼喝酒时,对同在该饭店喝酒的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某、崔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打斗,致王某某、张某某受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王某某面部创口瘢痕长达5cm,右侧上唇部全层裂创,皮肤创口瘢痕长达2.5cm,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案发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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