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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37********,汉族,初识文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就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相关问题向云南省司法厅进行反映;2017年9月,云南省司法厅对被告人陈某某反映的事项予以终结处理并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区非正常上访并提出无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反映的诉求经法律程序处理终结后仍多次进行非正常上访并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一达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35463****(儿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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