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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4时左右在扶沟县城**唱歌结束的被告人陈某某和郁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等人走到扶沟县溢鑫KTV楼下时,碰到准备进入溢鑫KTV的宋某甲与宋某乙。郁某某与宋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和郁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张某某对宋某甲和宋某乙进行殴打,导致宋某甲和宋某乙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乙和宋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无前科证明、宋某甲和宋某乙的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宋某乙、宋某甲对郁某某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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