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30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假释。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饭后到龙泉驿区驿都汇某酒吧内喝酒,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对该酒吧不能在酒吧内登台唱歌决定不满,遂使用啤酒瓶打砸该酒吧大厅内的电子显示屏幕,并在民警到场后仍然打砸吧台内的洋酒,造成该酒吧物品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8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假释期间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长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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