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 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本案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锦溪路“金地农贸市场”大门附近,强行向街边流动临时摆摊“菜贩”收取“管理费”,期间对于对拒不缴费的钟某某、彭某某、陈某乙等人实施殴打等行为。
1. 2017年12月19日,陈某甲在新都区新繁镇金地农贸市场大门附近因摊位费问题与被害人钟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甲将钟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右耳受伤。
2.2018年5月14日,陈某甲在新都区新繁镇金地农贸市场大内因摊位费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甲对陈某乙进行劝阻,随后陈某甲使用拳头殴打陈某乙胸口。
3.2018年8月的一天,陈某甲在新都区新繁镇金地农贸市场大内因摊位费问题与被害人鲁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甲使用菜筐对鲁某某实施殴打致鲁某某左腿受伤。
4.2019年1月6日,陈某甲在新都区新繁镇北一环路与金地交叉路口附近因不满被害人赵某某借用其竹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致其脑震荡和身体多处挫伤。
5. 2019年3月15日,陈某甲在新都区新繁镇金地农贸市场大内因摊位费问题与被害人鲁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甲使用拳头对鲁某某实施殴打致鲁某某腰部受伤。
6.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金地农贸市场大门门外因摊位费问题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甲将彭某某踢倒在地致其腰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事后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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