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1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6日凌晨3时许,在平南县城西街旧百姓超市三楼的麦克风暴KTV内,刘祖泽用脚踢烂了包厢的门而与麦克风暴KTV的服务员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后刘祖泽叫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殴打麦克风暴KTV的服务员。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来到麦克风暴KTV一楼处即对服务员黄某某、江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黄某某、江某某受伤。经依法鉴定,黄某某、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吴俊成(另案处理)、廖宇(另案处理)等人去平南县二环路原壮家浴阁按摩店通过恐吓、打砸、喷辣椒水的方式胁迫壮家浴阁按摩店的老板陈某乙、张某乙交保护费。后陈某乙被迫交了3500元钱保护费给陈某甲等人。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吴俊成(另案处理)、廖宇(另案处理)等人去平南县二环路原如梦人生按摩店通过恐吓、打砸、喷辣椒水的方式胁迫如梦人生按摩店的老板张某丙、陈某丙交保护费。后张某丙被迫交了4000元钱保护费给陈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甲、吕某乙、韦某某、吕某丙、张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张某乙、陈某丙、张某丙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伙同刘祖泽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陈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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