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3********,仫佬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16时许,何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二人在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91号二楼夏威夷网吧,因与被害人杨某某开关电风扇问题发生矛盾,陈某某遂召集林驹、朱某甲、王某某、卢某某、朱某乙、潘某甲(六人已判决)、朱某某等多人在该网吧内使用伸缩铁棍、拳脚殴打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某鼻部之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等人取得杨某某的谅解,并认罪悔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某的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潘某乙、孔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朱某乙、潘某甲、朱某甲林驹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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