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途经北流市**镇**村**组被害人梁某某责任田附近时,见到梁某某在该责任田处,便无故对梁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梁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梁某某医药费、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52元,并取得了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丕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