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其在澳门的遭遇,而蓄意在广州砸打公交车以引起有关方面注意。2020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铁锤一把窜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0号对出马路面,遇车牌为粵A0****的一载客运营公交车正停车等红灯,即向前手持铁锤砸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和左侧面玻璃,致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及左侧面玻璃被砸破一个洞(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95元);又手持铁锤砸向旁边车牌号为粤AC****的面包车引擎盖,致引擎盖右下角及进气前格栅凹陷(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0元);其砸打行为致车辆无法通行,并因众多群众围观,造成该路段交通堵塞、混乱。
公交车司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铁锤一把,并从其身上查获写有大字的纸牌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铁锤、纸牌照片的物证;
受案登记表、抓破经过、扣押清单、委托书、车辆损毁图片、视频截图等书证;
3. 证人仇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 被害人梁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 现场监控、公交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永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扣押的涉案铁锤、纸牌(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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