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7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同案人刘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酒后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高园山下北三巷1号奥园康威物业员工宿舍楼下推倒两辆摩托车,而与被害人洪某、马某育、朱某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方某某使用灭火器、桌球杆殴打三名被害人,致使两辆摩托车、三根桌球杆损坏,被害人洪某、马某育、朱某洋三人受伤(经鉴定,洪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马某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洋的损伤未达轻微伤);经价格认定,涉案的一辆女装摩托车损失为人民币22元,一辆男装摩托车损失为人民币49元,三根桌球杆损失为人民币144元。
2019年8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菱角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灭火器、桌球棍等物证;
2.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唐某辉、张某桃、刘某勇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洪某某、马某育、朱某洋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视频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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