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从其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云英村的家中持一把菜刀窜至云英村委会,无故辱骂、恐吓值班村干部陈某甲,随后用拳头殴打陈某甲及在场帮忙劝止的村干部陈某乙。闻讯赶至该处的陈某某妻子陈某丙遂电话联系陈某甲的朋友蚁某某前来帮忙将陈某某带回家。不久,蚁某某驾车载杜某某(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来到云英村委会,因被告人陈某某称其被陈某甲殴打,杜某某即伙同陈某某又上前对陈某甲进行殴打直至被周围人员劝开。陈某甲随后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及杜某某得知情况后逃离现场。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右拇指掌指关节肿胀、活动受限,属轻微伤;陈某乙受检时所诉损伤部位未检见损伤体征。
2020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澄海区东里镇和洲村一牛蛙养殖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 同案人杜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 证人蚁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戍、陈某戊、陈某辛、陈某己、余某某的证言;
5.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 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人体损伤司法鉴定书;
7.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
8. 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酒后借故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誉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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