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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几个朋友驾车行至本市**镇**社区**路口时,遇到两辆小车发生碰撞的事故,便下车看热闹。陈某某见被害人贺某某在场帮忙处理事故,便上前与其攀谈,但贺未予理睬,陈随手打了贺一耳光,二人随即被人拉开,并在现场发生争吵。期间,陈某某又打电话叫来“二宝”、“钢子”(均在逃)到场,将在场围观的被害人邓胜打伤。接报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贺某某、邓某某二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涂广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2036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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