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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籍贯泰安市**区**街**号,现住新泰市**镇**村。因殴打他人,2014年12月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8时许,因怀疑丁某某挑拨其夫妻关系,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情绪,酒后赶至新泰市**镇**村丁某甲家附近辱骂丁某甲,丁某甲的父亲丁某某闻声赶至现场,被告人陈某某又辱骂被害人丁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导致丁某某因情绪激动、愤怒等诱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方8万元,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村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马**

2020年9月21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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