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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3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3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察右前旗**乡****察右前旗****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至7月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土地、精准扶贫、非法上访花销费用等无理诉求多次到**乡**村委会办公场所将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驱赶出办公场所,砸坏村委会办公设施,并将村委会大门长时间上锁。

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村委会将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赶出门外,阻碍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正常工作,后经**派出所民警劝说后离开。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又来到**村委会将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驱赶到村委会大门外面,并将村委会大门用铁链锁上,后经**派出所民警劝说后离开。

3、2019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村委会将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驱赶到村委会大门外面,并将村委会大门用铁链锁上后离开。同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继续来到**村委会办公场所,将村委会大门上锁,阻碍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办公。

4、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村委会,期间用拐杖将村委会办公场所的门板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村委会情况说明、**乡政府情况说明、**派出所关于陈某某多次滋事的情况汇报、察右前旗信访局提供的关于陈某某非法上访的相关材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罗某某询问笔录2份;王某甲询问笔录2份;杨某某询问笔录2份;王某乙询问笔录1份;石某某询问笔录1份;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讯问笔录2份;4.视听资料:相关视频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无理诉求为借口,多次到村委会办公场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采取驱赶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上锁村委会大门、砸坏村委会办公场所门板的方式起哄闹事,阻碍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影响村委会及精准扶贫驻村队工作人员日常生活,持续造成村委会办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宇鹏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甲,系被告人长子,48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附近,电话:1584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相关视频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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