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5********,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室,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广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许,在肥东县**镇**路**路交口“扬名天下”烧烤店门口,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前女友的朋友殷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期间,殷某某掏出手机准备报警,陈某某随即将殷某某的手机打落在地,造成手机损毁。后因让路问题,陈某某与在该烧烤店吃饭的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将宋某某的右眼部打伤。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94元;经鉴定,宋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分别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殷某某和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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