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7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此次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与袁某甲、袁某乙等人前往巢湖市****厂,欲找与其妻子袁某丙发生过矛盾的该厂工人徐某丙。陈某某在该厂内遇到被害人向某某,因向某某劝其不要在厂内闹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二人被厂内其他工人拉开。陈某某又欲用电风扇砸向某某,被他人拉开后,其又手持3米长木棍追打向某某,后致向某某左脚受伤。经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病历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翟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