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公寓门口对面,无故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左腋下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