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了3月30日,仁某某洪峰乡举办牡丹花节,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到洪峰乡政府警务室骂民警蒋某某,副乡长文某某上前劝说,陈某某将文某某执勤牌扯掉损坏。
2.2019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走在洪峰乡街道公路上,黄某某提醒其注意车辆,陈某某就对黄某某乱骂,陈某某跟着黄某某走至华青街“建英”超市外继续辱骂,并打了黄某某脸上一巴掌。黄某某躲开后,陈某某对过往的路人进行谩骂。
3、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站在洪峰乡永新村公路中间,将千巾幼儿园校车拦停,并对幼儿教师郭某某、驾驶员杨某谩骂。杨某劝其离开,陈某某强行进入校车内,打了驾驶员杨某太阳穴两拳,打郭某某肩部一拳,对车内幼儿造成惊吓。徐某某上前劝阻,陈某某乱骂并打徐某某一拳。
4、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仁某某**乡**村对周围邻居进行谩骂,从家里拿手锤出来乱晃被邻居抢来丢了。村支书周某某来劝,陈某某又骂周某某,并用手锯将周某某头部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