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在本区**小区**号附近,遇其子张某某(已判决)与小区垃圾清理人员被害人常某某扭打在地,上前帮助张某某脚踢被害人常某某,造成常某某左侧第3、5根肋骨骨折、腰3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上述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负责**村的垃圾清扫,案发当晚18时许,在巡视至34号附近时发现有两袋垃圾扔在路边,后和对面站着一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上前掐其脖子推至车棚门口,其用饮料瓶砸该男子头部,被对方抱摔按倒在地并骑在身上,被殴打胸部及脸部,期间一老年妇女在边上对其踢打,后民警到场。经辨认,张某某就是该男子,被告人陈某某就是该老年妇女。
2.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18时许,其在上址因垃圾投放问题和一个老头发生争执,后扇了对方耳光,在对方还手后,将该男子打倒在地,后其母亲下楼至现场。
3.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常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均构成轻微伤;致左侧第3、5肋骨骨折(共2处),腰3左侧横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制作的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张某某殴打被害人常某某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6.《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25,000元,并获得谅解。
7.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人结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陈婷
检察官助理黄京烨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818709****。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_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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