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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甲、吕某某为雷州市附城镇湾尾坡龙小区办理好土地证、规划证及建筑许可证等证件后,于2017年5月份便施工建筑。但雷州市**镇**村村民以该块土地为其祖公地为借口,在**村委会书记陈某乙、主任陈某丙、理事会长陈某丁的组织、煽动下,多次到湾尾坡龙小区工地通过将工地水泥淋湿,打砸监控、搅拌机、钻孔机等手段来阻挠工地施工。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1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洪某甲等几十名村民到湾尾坡龙小区进行阻工,并将施工工地的钻孔机打砸坏。经雷州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坏的钻孔机损失价值为16560元。

2、2017年12月26日12时左右,同案人陈某己到湾尾坡小区施工现场拍摄施工情况小视频发布到**村微信群里面,并配发语音煽动**村村民积极参与阻工。时至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己、陈某壬等几十名群众到湾尾坡工地阻挠施工,将堆放在施工现场的水泥淋湿。经雷州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淋毁的水泥值款6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土地登记状况证明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癸、陈某子、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陈某丑、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戊、陈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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