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海港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先盛里小区20栋楼下,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牌号为冀C*****白色别克车砸坏。经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5151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大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单行材料8页;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