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刚吧”,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月17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的同伙张某某、郭某某、涂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澧县县城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一起。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9日晚,黄某某(已判刑)在津市市***宾馆附近一家赌场内通过被害人任某某给参赌人员明某某借款3万元用于赌博,该款被明某某输掉且未偿还。黄某某向明某某讨账无果后,转而向被害人任某某讨要,但被害人任某某拒绝还款且二人发生争执,故黄某某心里不舒服,执意要找被害人任某某麻烦。2017年9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同伙郭某某、涂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20余人,接受张某某(已起诉)、黄某某的邀约携带砍刀等凶器,来到澧县**街道**组被害人任某某家中,在呼喊任某某出来未果后,众人对任某某家门、窗、院内轿车等物进行打砸,后经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财物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13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手机通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程璐璐
2019年5月7日
书记员:唐震、陈君臣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_.《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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