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7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陈某某2005年因故意伤害被襄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退回谷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回到本县“******”住宿,途经大厅时因到前台上买方便面与收银员李某某(女,l988年**月**日出生,住谷城县**镇)发生矛盾,陈从柜台外抓住李的衣服对其进行殴打,李挣脱后陈又拿起前台上的烟灰缸、提示牌、观赏石等物不停的往李身上砸去,其中一块直径约为20公分的石头砸中李的头部,致李受伤倒地,随后陈某某外逃。经谷城县公安局谷公刑鉴字【2019】5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日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等损失人民币6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谷城****酒店提供的住宿记录、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 谷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监控视频;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岚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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