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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路**新村**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8时许,陈卡亮(已判刑)驾驶闽C0**奥迪小车载被告人陈某某,行至本区清源街道北清东路剑影学校门口路段时,因变道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及陈卡亮即下车用脚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闽C01**本田小车两侧车门,并对被害人李某某拳打脚踢,致李头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闽C01**本田小车车门严重凹陷,损失价值人民币29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被害人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陈某某于同月3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3月25日,陈卡亮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医疗、修车等费用共计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疾病诊断书、汽车维修单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陈卡亮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计2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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