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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当日移交郑州站派出所,于2015年10月2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3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无法传唤到人,该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我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并建议对其收押。2019年6月26日再次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2日凌晨,陈某某和朋友田某某、宋某某、范某某在夏某某一环路东段路北**宾馆408房间打牌,期间因宋某某和田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就朝宋某某嘴上打了一巴掌,宋某某问陈某某为何打他,陈某某称:“我早想打你了”,然后陈某某打连续朝宋某某脸上、嘴上打几巴掌,宋某某被打倒地上,最后又用房间的热水壶砸宋某某腰部,用脚朝宋某某头部跺几脚。范某某见状拉架不让陈某某打宋某某,陈某某说:“你再拉我,我连你一块打”,范某某未松开陈某某,陈某某拿起房间玻璃水杯砸向范某某的脚上。后经鉴定,宋某某右上口腔粘膜破损为轻微伤;范某某左脚踝内侧有一3*7cm挫伤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1日,陈某某和宋某某、范某某达成和解,陈某某赔偿二人医药费2万元,宋某某、范某某表示对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诉讼阶段传唤不到案,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应以自首论,应从重处罚。双方和解,被害人谅解,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忠坤  刘庆邦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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